|
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
联系人:刘志鑫 先生 (经理) |
|
电 话:0755-61821621 |
|
手 机: |
|
|
|
|
|
深圳打离婚官司谁专业口碑好? |
深圳打离婚官司谁专业口碑好?
深圳打离婚官司谁专业口碑好?龙华婚姻诉律师刘志鑫办案胜诉高!龙华律师为你维护权益,龙华律师团队为你服务,龙新律师事务所刘志鑫律师为你提供帮助,给予你法律支持,龙华律师组织为你保障权益,龙华律师行。为你争取权利!咨询起诉委托请直接到刘志鑫律师办公点深圳龙华新区广东龙新律师事务所。
深圳婚姻诉讼代理律师刘志鑫口碑好高胜诉
深圳律师刘志鑫在黄松有主编的《婚姻家庭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中找到一个案例,在这里提供给大家,希望可以对你们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苗某(女,29岁)与许某(男,31岁)8年前经他人介绍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较好,后因家庭琐事经常发生吵打。2002年2月双方再次发生纠纷,许某 将苗某打伤,造成苗某两处肋骨骨折,2002年6月28日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许某曾于2002年6月4日诉至法院,要求与苗某离婚,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 婚后,双方夫妻关系继续恶化。苗某于2003年4月向徐州某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许某离婚,并要求判令被告许某赔偿因实施家庭暴力对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费 5000元。
裁判要旨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婚后不能正确处理家庭矛盾,经常因家庭琐事吵打,原、被告双方也认为其婚姻关系应该解除,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苗某提供不出 受伤时的病历,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许某对其实施了家庭暴力,其要求被告许某赔偿精神损失费5000元的诉讼请求,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遂判决准 予以双方离婚,对苗某主张的50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未予支持。
苗某不服,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我有法医鉴定书和能说明他多次打骂我的“协议书”证实被告许某对我实施过殴打,应当给付我精神赔偿金。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许某未作书面答辩。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苗某虽没有提供受伤时的病历,但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一、生活中男方许某,在女方苗某没有过错的时候,不准殴打女 方苗某。二、生活中如果俩人有不愉快或争执不准离家出走,如违者打断腿不负法律责任和任何责任”等内容;结构构成轻伤的法医学鉴定书的内容,根据《婚姻法 解释(一)》*一条“婚姻法第三第、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 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的规定,要以认定被上诉人许某确实对上诉人 苗某实施了家庭暴力,并经常对上诉人苗某进行殴打,苗某身上两处肋骨骨折,是被上诉人所为。一审法院认为证据不足,不作精神损害赔偿显属不当,上诉人主张 被上诉人应当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理由成立,依法予以支持。原审人民法院对本案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均有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 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法》*一百五十三条*一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于2003年9月作出终审判决:一、维持原审法院判决的准予双方 离婚部分;二、判令被上诉人许某给付苗某精神损害赔偿人民币5000元。
深圳打家庭暴力离婚官司谁专业口碑好?起诉委托龙华婚姻诉律师刘志鑫办案胜诉高
执业理念:您发展中的帮手,患难中的朋友!
宁愿让您后悔没来,决不让您来了后悔!
我们是希望和您交个长期朋友,不仅仅是一次委托合作。
咨询委托:
150-0755-9870;
特设微信咨询委托:liuzx999999;h440281;
特设QQ咨询委托:420828210;98012471;
地址:深圳龙华新区龙华街道龙观东路83号荣群大厦八楼813室;
家庭暴力 深圳打家庭暴力离婚官司谁专业 龙华婚姻诉律师刘志鑫办案胜诉高 |
|
|
|
|
|
|
|